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4條 申請人依前條辦理輸出鳥類登記後,動物防疫機關應派員至其飼養場所(以下簡稱登記飼養場所)確認申請書相關資料。前項資料經動物防疫機關確認無誤後,發給衛生管理紀錄卡,並隨機抽樣檢驗,且後續每九十日派員隨機抽樣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