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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動植物防檢疫目
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14條
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14條
法規:
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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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檢驗所需費用及因抽樣送驗造成之經濟損失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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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申請人向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核發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者,應於鳥類輸出十四日前,提出申請。前項申請,經動物防疫機關確認符合下列規…
第9條
登記飼養場所不得引進非登記飼養場所之鳥類或家禽。鳥類自登記飼養場所運往輸出港、站至起運離開我國之前,亦不得與非登記飼養場…
第10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人,於鳥類輸出前向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檢驗指定疫病者,動物防疫機關應依第七條抽樣檢驗,並將檢驗結果記…
第11條
申請人應檢附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或前條第一項證明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輸出檢疫;經檢疫符合輸入國要求並取得第二條第…
第12條
申請人於其鳥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一、罹患動物傳染病…
第13條
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檢驗所需費用及因抽樣送驗造成之經濟損失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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