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標準依據畜牧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標準用辭定義如下:一、檢查人員:指依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及畜牧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
- 第3條屠宰場之場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場區內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並設有完善之排水系統。空地應酌予舖設混凝土、柏油或綠化等,…
- 第4條屠宰場建築除繫留欄(場)及本標準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應採用易於維修及維持乾淨,並應使用能防止屠體及內臟…
- 第5條屠宰場之一般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更衣室:應設於屠宰作業區附近適當之地點。應有足夠之空間,工作人員應擁有個人存放衣物之…
- 第6條屠宰場屠後檢查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於屠宰室之適當地點,設置屠後檢查站,其長度以每名檢查人員一五○公分以上,其寬度及…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