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9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5-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9條
輸入牛隻經隔離留檢期滿,經隔離檢疫場所在地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查對牛隻隔離檢疫紀錄、疫病檢測結果與健康情況,合於健康放行者,即由到達港、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後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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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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