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9條 法規: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9條 輸入牛隻經隔離留檢期滿,經隔離檢疫場所在地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查對牛隻隔離檢疫紀錄、疫病檢測結果與健康情況,合於健康放行者,即由到達港、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後予以放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