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5-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受理輸入牛隻之檢疫,除查驗該批牛隻與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內容相符外,須經臨場檢疫合格後,押運至隔離檢疫場辦理隔離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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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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