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5條 輸入人應於牛隻到達港、站時,檢附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相關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