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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動植物防檢疫目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5條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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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輔導及查核,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具專業能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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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設置單位應每半年指派專人檢查、盤點第一類感染性生物材料品項、數量、作業場所人員名單、生物安全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其他生物…
第10條
設置單位應確保感染性生物材無洩漏造成感染之虞,並依作業場所生物安全意外事件等級及通報義務表(如附件四),訂定包括下列事項…
第11條
設置單位發生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時,應依應變計畫及作業場所生物安全意外事件等級及通報義務表(如附件四)規定處理,並依地方及中…
第12條
感染性生物材料於運送途中發生外溢情事時,運送相關人員或接收人員應立即通知委託運送之設置單位;設置單位接獲通知後,應立即為…
第13條
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之銷毀,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確認,並由設置單位予以記錄及保存三年。
第14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輔導及查核,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具專業能力之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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