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13條 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之銷毀,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確認,並由設置單位予以記錄及保存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