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第3條 法規: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3條 評價委員會由疫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單位人員遴聘組成之:一、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二、疫區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獸醫或畜產推廣人員一人。三、疫區相關產業界代表一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