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第4條 動物收容處所之設施,應包含動物舍、運動場、辦公室、醫療室、人道處理室、儲藏室、污水處理設施。前項動物舍應含隔離作業區、認領養區及針對傷病、哺乳、幼年動物規劃特殊留置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