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82-33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三章 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 › 第九十七節 豬鼻黴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第182-33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鼻黴漿菌(Mycoplasmahyorhinis)培養菌液,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