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82-27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三章 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 › 第九十四節 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第182-27條 本標準適用於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Streptococcusiniae)培養菌液,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混合懸浮液製成製劑之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