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82-17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三章 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 › 第八十九節 水禽雷氏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第182-17條 本標準適用於雷氏桿菌(Riemerellaanatipestifer)單一或多種血清型培養菌液混合後,經不活化並加入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