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8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二章 檢驗登記 第8條 前條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議:一、新藥。二、口蹄疫活毒或不活化疫苗檢驗登記案。三、豬瘟、假性狂犬病、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新城病、雞傳染性支氣管炎或傳染性華氏囊病之活毒疫苗檢驗登記案,其病毒株與國內已核准者不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