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前條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議:一、新藥。二、口蹄疫活毒或不活化疫苗檢驗登記案。三、豬瘟、假性狂犬病、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新城病、雞傳染性支氣管炎或傳染性華氏囊病之活毒疫苗檢驗登記案,其病毒株與國內已核准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