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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前條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議:一、新藥。
二、口蹄疫活毒或不活化疫苗檢驗登記案。
三、豬瘟、假性狂犬病、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新城病、雞傳染性支氣管炎或傳染性華氏囊病之活毒疫苗檢驗登記案,其病毒株與國內已核准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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