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6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製造專供輸出之動物用藥品,其名稱不受前三條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