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0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0條 依本準則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非以中文或英文製作者,應附繳中文或英文譯本。前項文件屬國外主管機關出具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屬中國大陸主管機關出具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但國外主管機關設有公開資訊網站可查詢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免經驗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