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9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四章 許可證之展延及補、換發 第29條 申請補發或換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申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補發者,並應檢附動物用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二、已繳納證書費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