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8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四章 許可證之展延及補、換發 第28條 本準則施行前,未提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執行口蹄疫、豬水病、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及豬瘟等動物病原效力試驗之資料而取得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動物用消毒藥品,於本準則施行後,其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申請展延時,應提供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執行前述動物病原效力試驗之資料,展延許可範圍,始得包括對該等動物病原之效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