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32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32條 每批產品應予檢驗,確定其符合既定規格。不應含有害微生物之產品,必要時應逐批加以適當之有關檢驗。每批產品或最終產品與其各有效成分之原料,應抽取代表性之儲備樣品保存,產品或最終產品儲備樣品之存放條件應與標示者相同;儲備數量應為足供所有規定檢驗所需要之兩倍以上,惟做無菌試驗,其數量另視需要而定。儲備樣品應保存至該產品之有效期間後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