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5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原料批號與申請所附檢驗成績書不符者,應於海關放行後三十日內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未依前項規定補正,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再次發生前項不符情形時,應先補正實際輸入之原料檢驗成績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放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