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母法 第9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限期改製動物用劣藥者,製造廠商應於改製七日前通知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派員監督改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