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5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5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