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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動植物防檢疫目
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第8條
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第8條
法規:
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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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派)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審議新藥試驗之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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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以下簡稱新藥試驗),指以發現或證明藥品在臨床、藥理或其他藥學上之作用為目的,而進行之試驗。
第3條
新藥試驗之分類及其試驗項目如下:一、動物用一般藥品新藥試驗:指藥物殘留試驗;其試驗規範如附件一。二、動物用生物藥品新藥試…
第4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業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驗登記,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業者檢附之資料及該藥品之特性、用法、製造程…
第5條
受委託之機關(構)於進行第三條各款試驗前,應先擬具試驗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前項試驗計畫,應包括下列…
第6條
受委託之機關(構)依前條試驗計畫完成試驗後,應自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試驗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審酌報告內容…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派)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審議新藥試驗之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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