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第6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6條 受委託之機關(構)依前條試驗計畫完成試驗後,應自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試驗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審酌報告內容,並決定是否進行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檢驗登記程序。前項試驗報告,應以統計分析方法評估試驗結果,並以文字或圖表方式呈現,提供適當結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