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飼料廠及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時應備置簿冊,將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藥品名稱、使用量及販賣對象等記錄於簿冊(如附表),並予保存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