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6條 法規: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抽取之動物用生物藥品,經密封包裝並簽章確認後,交寄或親送至檢驗機構,其運送費用得向業者收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