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化製原料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查驗之動物防疫機關通報並辦理變更或廢止合格證:一、合格證註記事項變更。二、停駛、報廢、吊銷、吊扣、註銷牌照、更換引擎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