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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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條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第28條依前二條核准輸入、輸出之野生動物活體或產品,不得分批輸入、輸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輸入,應於該同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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