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相關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母法 第三章 野生動物之輸出入 第28條 依前二條核准輸入、輸出之野生動物活體或產品,不得分批輸入、輸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輸入,應於該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自原起運口岸裝運。其裝運日期以提單所載日期為準;提單所載日期有疑義時,得由海關查證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