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7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相關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第17條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區域之劃定、變更、廢止及管制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第一項許可證得收取工本費,其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