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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第9條
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
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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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所需相關經費,由農村再生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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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考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農村社區建設,應訂定年度考評計畫辦理。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
第3條
考評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為下列四等級: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揚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得訂定計畫辦理。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
第5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評選為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及團體,中央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並核發獎牌…
第6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主辦人員、主管核發獎牌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第7條
經考評為丙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輔導,促其改善。
第8條
本辦法所需相關經費,由農村再生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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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