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5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評選為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及團體,中央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並核發獎牌、獎金,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內外業務觀摩。前項受表揚之團體、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得於下年度優先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領取第一項之獎金,以用於農村再生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發放於機關員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