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揚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得訂定計畫辦理。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推薦方式、績優事蹟、評選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