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7條 法規: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四章 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及同意 第27條 農村再生設施依附表二應申請容許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二、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三、位置略圖。四、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