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農村再生條例母法 第14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各項公共設施,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前項公共設施,並於設施明顯處設置公告招牌,標示設施經費來源、土地所有權人及供公眾使用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