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第4條 法規:農村再生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以現有農村社區整體建設為主,個別宅院整建為輔。二、實施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空間再利用,整體規劃建設。三、創造集村居住誘因,建設兼具現代生活品質及傳統特質之農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