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第3條 法規: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3條 同一集村興建農舍地區之起造人,其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於取得農舍使用執照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及照片各一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訪查符合者,發給獎狀:一、設置寬度達十公尺以上之隔離綠帶。二、設置生態污水處理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