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第2條 法規: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指其開發行為逾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所定種類及規模,或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前項開發行為須非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其影響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