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8條 法規: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六份及主管機關要求之抄件份數,併同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申請文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送請主管機關審核。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程序,準用前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審定後,應檢送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本一份予水土保持義務人及三份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