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23條 法規: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四章 申報開工 第23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開工前,豎立開發範圍界樁,以紅色界樁標示開挖整地範圍及於工地明顯位置豎立施工標示牌,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