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3條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
- 第4條水土保持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一、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
- 第5條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核定之分工如下:一、在直轄巿或縣(巿)行政區域內者,由該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查…
- 第6條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及主管機關要求抄件份數,並檢附下列文件,…
- 第7條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程序如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確認其土地為合法使用,並將水…
- 第8條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六份及主管機關要求之抄件份數,併同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申請文件…
- 第8-1條水土保持規劃書經主管機關審定後,如有變更,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列出差異比較說明對照表,連同水土保持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
- 第9條(刪除)
- 第10條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第11條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或審定,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不符合水土保持…
- 第12條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副知相關機關:一、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二、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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