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18條 法規: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二章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 第18條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審查,得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為之。依前項規定委託審查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應於水土保持義務人繳交審查費後,始得交由受託單位審查。受託單位應將審查意見及結論函送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辦理委託審查,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