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14條 法規: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二章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 第14條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核定或審定,應自水土保持義務人繳交審查費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前項經審查後仍需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者,應自收到修正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第一項之審查,如需與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聯席審議者,其審查期限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