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法規: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母法 第四章 監督及管理 第3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巡視檢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情形,有違反本法規定者,應迅即查報、制止、取締;違規頻率較高地區,應加強執行。前項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土地屬於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內者,其查報、制止及取締,由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實施之。於颱風、豪雨季節,應加強前二項之監督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