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法規: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母法 第四章 監督及管理 第3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強制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時,得指定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拆除或清除工作物之內容及完成期限。屆期不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者,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及清除之。前項由主管機關執行強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費用,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納或自其繳納之水土保持保證金中扣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