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應將指定監督管理之範圍予以公告,變更時亦同。前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副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