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第6-1條 法規:水土保持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6-1條 前條所指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其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如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措施之工程金額達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要求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