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第38-1條 法規:水土保持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附則 第38-1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本法施行細則生效前,已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核定尚未完工之水土保持計畫,得依原核定計畫繼續施工。但原核定計畫有變更時,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